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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印发《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11-29   访问量:2749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浙文[2016]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和《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根据文化部在我省等地试点先行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联建共享;强化应用,严格惩戒”的原则,力争在2016年底前在我省全面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失信黑名单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我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本辖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2.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3.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业务,或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或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以假唱、囤票或其他手段欺骗观众、恶意炒作、操纵市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网络文化企业经营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的;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

(二)做好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在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中,一是要保持真实、客观、谨慎的工作态度,对在审批和执法中发现的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及时查处,并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填写相关信息,通过“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或其他方式逐级报送至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复核后报送文化部,由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并得出最终意见,向社会公布。二是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或其他方式逐级报送至省文化厅备案。

(三)健全文化市场黑名单公布和退出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的公布工作。对于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各地可通过各级政府政务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对外公布,加快推动失信黑名单制度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省文化厅将在厅官网、浙江省文化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发布我省文化市场失信黑名单信息。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届满5年的,列入机关要组织监督检查,如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应移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推进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应用。一是文化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二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要以行政监管性惩戒带动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黑名单主体的惩戒作用。

(六)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本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实施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处罚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规予以追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是文化市场信用监管的基本制度。开展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创新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迫切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试点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推进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信用浙江建设中来,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总结提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尚处在试点阶段,各地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黑名单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报省文化厅。试点期间,各设区市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省文化厅报送一次试点工作情况及本辖区文化产品黑名单、经营主体黑名单信息。

请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于7月8日前制定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实施方案,并报送至省文化厅市场处备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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