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舞美工程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提升舞美制作领域综合水平,健全行业自律规范体系,进一步推动演出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机构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以下简称“等级评价”) 工作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等级评价工作的办法制定、指导监督、 检查实施。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能力等级评价的申请、组织、评价等部分业务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三条 舞美工程
本办法所称舞美工程是指根据演出效果需求进行的灯光、音响、多媒体艺术场景、舞台装置等搭建安装工程。
第四条 舞美工程企业
本办法所称“舞美工程企业”是指在中国大陆从事舞美工程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 安装、系统调试的企业。
第五条 参评资格与基本原则
(一) 能力等级评价工作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面向行业提供的技术水平评价服务,面向全行业开展,坚持自愿原则。
(二)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参评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章 能力等级类型
第六条 类别与级别
(一) 等级类别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分为五个类别,分别是:
1.舞美工程灯光专业: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灯光专业的方案设
计、设备配置、 搭建、安装、系统调试服务。
2.舞美工程音响专业: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音响专业的方案设计、 设备配置、搭建、安装、系统调试服务。
3.舞美工程视频专业: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视频、多媒体专业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搭建、安装、系统调试服务。
4.舞美工程装置专业: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舞台结构、装置、场景道具等专业方案设计、设备配置、制作安装、调试服务。
5.舞美工程综合技术: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灯光、音响、视频、多媒体、舞台装置等多专业领域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搭建、安装、系统调试等综合性服务。
(二)等级级别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等级分为壹级、贰级、叁级三个级别, 其中壹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等级评价标准
等级评价标准按照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的《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
第八条 等级评价周期
等级评价原则上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25日和9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每期评价工作分别于7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
第九条 等级评价流程
评价工作按照申请、初审、实地考察、复审、终评、公示、发证流程开展。
(一) 申请
1. 申报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评价标准》要求提交申请的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2. 同时申请多个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证书的企业, 应分别依照《评价标准》提交申请与材料。
(二)初审
1. 受理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其发出《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评价初审意见通知书》;
2. 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受理机构向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审费”;
3. 初审通过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审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实地考察及复审
每年6月和11月由受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地区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完成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给予复评意见。
(四)终评及公示
1. 复评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将复评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给出最终评价意见。2. 终评结束后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过评审;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及时调查、核实。
3. 企业根据评价最终等级缴纳“服务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 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能力评价工作,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五)发证
公示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通过评价的企业颁发全国通用的《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能力等级证书》。
第十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对通过终评的企业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评价标准的将要求提交补充资料、降级或取消评价结果等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在能力等级评价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随时终止办理,并取消申请资格:
(一) 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过安全事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恶意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的等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 伪造申报材料,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评价的;
(三) 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的;
(四)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能力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章 证书有效期与到期换证
第十三条 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叁年,每叁年进行一次到期换证。
第十四条 到期换证工作由注册地受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6 个月向所在受理机构申请到期换证。
第十六条 企业到期换证应满足证书对应等级类别的评价标准,并依照评价流程申请办理证书换领。
第十七条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企业,视为放弃换发,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后,其证书自动作废。
企业办理到期换证期间,经中国演行业协会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的,原等级证书依然有效,有效期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五章 晋升等级
第十九条 已持有能力等级证书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达到所申请级别的标准。
第二十条 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 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4 月 25 日和 9 月 25 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晋升等级应满足对应等级类别的评价标准。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按照《评价标准》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晋级办理,并取消原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能力等级证书到期换证的同时申请晋升等级的,以晋升等级业务为先,依照晋级相关标准办理及收费。
第六章 变更与遗失
第二十三条 持有能力等级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需要更换能力等级证书的,应向注册地受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能力等级证书遗失需申请补发证书的企业,应向注册地受理机构提交申请补领新证。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能力等级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能力等级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息可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capa.com.cn)查询、核验。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转让能力等级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能力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持有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所列 相关行为的, 证书将予以吊销,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企业申请,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平台通报。
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在评价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评价办法》《评价标准》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如在评价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等行为或超出受理范围开展工作,一经核实,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取消其业务委托,并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